李律师手记 - 亚利桑那州对抗美国政府的判决支持移民权利

- 李亚伦律师 1

联邦最高法院以5对3票于2012年6月25日公布亚利桑那州对抗美国政府的判决,是联邦和所有移民社区的胜利。报纸上称这是打成平局的判决,说亚利桑那州SB1070法案的裁决,法官们像拳赛一样打成平局,移民权利为赢家。虽然第2(B)条所谓“出示你的证件”的规定仍然存在,但最高法院将其他三个争议性的法律规定扫地出门。第3条规定,若没有遵守联邦外侨登记的规定是违反州政府的轻罪,但最高法院基本上说,这方面美国政府对此已经有自己的全面登记计划。第5(C)条规定未经授权的外籍人士在州内寻找或拥有工作视为轻罪,虽然联邦对第5(C)条没有类似的条款,且亚利桑那州支持者也说,此条是试图制止非法就业与联邦法的目标相同,但最高法院认为,在执行上将有冲突,因为联邦法已捷足先登了。最高法院指出,移民改革和控制法案(IRCA)的立法背景上已强调,国会对那些外籍人士未经授权即寻找或从事工作已深思熟虑的选择不加以刑事的处罚。第6条规定州政府官员如果有理由或相信某人已犯了可从美国递解的罪,可以无需逮捕令就逮捕此人,但最高法院推翻此条款说此法将给州政府官员比国会受予训练有素的联邦移民官员还要大的权力去逮捕可能被递解的外籍人士。联邦移民官员授权准许逮捕在美国违反任何移民法或法规的外籍人士,但只有在外籍人士可能在获得逮捕令前逃脱的情况下。

第2(B)条规定州政府官员对被他们拦阻下来,拘留,逮捕的人,如果可以合理地怀疑此人是外籍人士且在美国非法居留,要合理的去确认此人的移民身份。它还规定,被逮捕的任何人在释放前应确定其移民身份。最高法院说,在制作执照或类似身份证时州的条款已建立推定当事人合法在美国;官员不应考虑种族,肤色,或民族血统;且这个条款的执行必须与联邦移民法和保护民权一致。美国政府提出两项论据说,州政府强制这个规定会干扰联邦的移民体制,且州政府官员只因为无法验证他们的移民身份,必须对一些被拘留的人延迟释放,最高法院说,国会没有建议州政府和移民执法局(ICE)沟通是不适当的,并鼓励共享违反移民法的信息;还说第2(B)条可视为避免州政府官员拖延释放,因为指示说如果有理由怀疑外籍人士在美国是非法的,州政府官员要合理的试著与移民执法局验证移民身份,除非此人继续涉嫌违反可被拘留的一些罪行,州法院会断定因调查移民身份而延续拘留是不合理的。

保守派艾里托法官(Justice Samuel Alito)的反对意见特别具启发性,他争扎地为第2(B)条找符合宪法的正当理由,他首先说这条只有在官员合理地怀疑或相信某个人犯了非移民的罪行时才可使用。 (这是因为非法在美国不是罪行)。他指出,这条法律指示亚利桑那州的官员要“合理的试著”“可行时”来确定此人的移民身份。结尾时说,最终重要的自行酌情权,不是要验证某个人的移民身份,而是一旦查明某人的身份要采取什么行动,和最重要的是联邦政府保留自行酌情权 - 即对个别案件执行法令的自行酌情权。

最高法院保留第2(B)条在实际进行中可能被滥用的挑战,但说在州法庭有机会解释此规条之前,及没有一些证据证明执行这条法规事实上与联邦移民法和它的目标相冲突时,要禁止这个条款则不适当。

因此,尽管最高法院目前支持第2(B)条,说州政府有权力签发这个强制的法令,要求因非移民有关罪行被拘留或逮捕的人出示证件,但最高法院警告州政府,说它可能很快会重新审核这个问题,并说州政府“出示你的证件”的规定虽然被视为合法但范围窄小。

但更重要的是,最高法院把许多州政府倾向高限制性移民立法停下来,除亚利桑那州以外,还有五个州已经颁布了类似的法律,另外有24个州已提出但尚未颁布类似的法案。例如,阿拉巴马州的HB56移民法,很明显的,大多数它的拟议、制定和挑战的规定现在将被宣布为违宪。其第10条要求外籍人士登记的规定,将和亚利桑那州第3条同样的原因被推翻;第11条规定未经授权的外籍人士申请、征求、或工作为轻罪,将和亚利桑那州第5(C)条款同样的原因被推翻;“出示你的证件”的第12条可能像亚利桑那州的第2(B)条幸存下来;第13条隐藏,藏匿或蔽护非法在美国的外籍人士,或企图、串谋,或鼓励非法外籍人士来阿拉巴马州,或运送、企图或串谋运送非法外籍人士是非法的行为,这些将和亚利桑那州第3条同样的理由被视为违宪;第16禁止雇主把支付未经授权外籍人士的工资从商业税中减除,可能会像亚利桑那州第3和/或第5(C)条款的理由被禁止;第17条对未能聘请美国公民、解雇美国公民或授权工作的外籍人士,而雇用或留住未经授权的外籍人士的雇主建立民事讼案的理由,将根据最高法院对亚利桑那州第3和/或第5(C)条款的内容被视为违宪;第18条载送被逮捕的无照驾驶者去最近的法官,并合理地努力去确认被拘捕人士的国籍,将照目前亚利桑那州的第2(B)条幸存下来;第27条禁止阿拉巴马州法院强制执行合同 - 若签署合同的一方在签约时就直接的或推定的知道对方非法居留美国,将因亚利桑那州法律第5(c)条的理由而被视为违规;第28条规定所有阿拉巴马州的幼稚园或中等学校,在入学时要确认是否学生是在美国管辖以外地出生,是否这个孩子是非法居留的外籍人士,而有资格分配去上英文为第二语言或其他补助课程的班级,属于类似最高法院亚利桑那州第5(C)条的判决;阿拉巴马州第30条规定没有合法身份在美国居留的外籍人士若与阿拉巴马州政府或任何政治部门试图和签定商业交易无重罪,也违反了最高法院对亚利桑那州第5(C)条的推理,因为它与移民法执行方式冲突。

全国各地的非法移民可以松一口气,因为最高法院重申联邦政府在移民法方面比州政府有最高的权力,目前阻止了那些疯狂地试图以日益严峻的方式赶走非法居留外籍人士的州政府。

 

1本文作者有30年以上的移民法经验,律师事务所设在纽约市。Martindale-Hubbell Law Dictionary 律师指南中给予AV全美最卓越律师等级的评价,这是一个在法律能力和道德标准上均属最高的荣誉。于1977年在克利夫兰-马歇尔法学院得到最佳法律写作的 Sidney A. Levine奖,并在许多族裔报纸投稿刊登移民专栏,如世界日报,星岛日报,巴基斯坦之声,Muhasha 和 OCS日文报。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专家的身份出庭作证,并在1985年因保护人权受到台湾政府的表扬。他的文章" 布希总统临时工人计画与相关待审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国移民律师协会2004年年会上的头条文章,还有他以从未被任何法庭裁决过的法律问题在第二巡回上诉法庭以‘首地国际公司对抗移民局”胜诉,并成功地挑战移民局40多年来根据模糊的标准撤销已经批准的移民签证申请的政策。李亚伦律师在各类报纸和杂志上所发表关于移民法律的文章多达1,150篇以上。李亚伦律师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会员,在下列各处都有成功的诉讼案件,如联邦法庭,移民上诉局,上诉审核处,外籍人士劳工证明上诉委员会,前移民局地区专员等。李律师于1977年成为俄亥俄州律师业一员,1982年加入纽约律师业,之后又进一步的成为受理纽约南、东、西区地区法庭及第二巡回上诉法庭案件的登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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